答:依據您的描述,應該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建議由分公司發(fā)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依據國稅發(fā)〔2006〕162號
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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