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一個人作家簽約,由其為我公司創(chuàng)作一個電影的劇本,我公司該按稿酬所得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52號)規(guī)定: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qū)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tǒng)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因此,公司應該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作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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