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 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2、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按照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業(yè)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儲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4、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基金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差價的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回復征收所得稅稅以前,暫不征收 所得稅。
6、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基金分配取得債券差價收入,應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封閉式基金代扣代繳。
7、個人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回復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jù)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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