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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產無償贈送他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8-08-27 10:13     來源:中國會計網     

    按照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個人無償贈與他人房產也可以享受免繳個稅的優(yōu)惠。根據2009年5月25日起執(zhí)行的財稅[2009]78號文件規(guī)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除上述免稅情形外,其他應稅情形的贈與,區(qū)分以下兩項行為進行處理: 

    一是受贈時,在財稅[2009]78號下發(fā)之前,對其他情形的受贈行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個人所得稅是列舉式的稅目,因受贈所得不屬于十大稅目中的所得,亦未在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的相關文件中進行規(guī)范,因此,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但2009年5月25日起,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的規(guī)定,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二是對受贈后再行轉讓該房屋時,也要區(qū)分不同的年度來處理,2006年9月14日下發(fā)的國稅發(fā)[2006]144號文件曾經規(guī)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guī)定據實征收。”因該規(guī)定沒有扣除財產原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的規(guī)定,2009年5月25日起財稅[2009]78號文件對此做出如下修改: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對于上述兩項所得,如果受贈時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以及再行轉讓時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提醒納稅人,還需要注意離婚析產個稅的特殊處理。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fā)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2009年8月17日下發(fā)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文件,對近年來非常熱門且爭議頗多的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 

    (1)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再轉讓時,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3)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該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已有規(guī)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在執(zhí)行上述政策中,納稅人還需要理解以下幾個具體問題的界定:


    (1)購置時間為: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房產權證上注明的日期,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即指填發(fā)日期。同時出具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2)轉讓時間為:以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3)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4)“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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