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正經歷史上最大的變革,最大的變動之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按照統(tǒng)一的超額累進稅率(3%~45%)進行征稅。
計算個稅最重要的一點是確定計稅的基數,這也被稱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上個月公布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上述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每年)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這意味著與現行個稅法相比,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再單獨享有費用扣除,計稅時收入不能再打8折。
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綜合計稅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沒有了費用減除,而且適用稅率不再是以前的20%統(tǒng)一比例稅率,而是現在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達到45%,因此不少財稅專家認為這會增加部分人士稅收負擔,而且廢除了費用減除違背了稅收原理。
為了回應社會關切,8月27日提交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個稅法二審稿做了重大修改,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行部分調整,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擬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這其實是恢復了此前個稅法對這部分收入打8折的做法。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必須有成本費用扣除,這是個稅的基本原理。個人取得這些收入都有成本費用,比如你寫稿子就涉及到購買書籍費用、采訪涉及差旅費,如果你發(fā)明專利還需要購買實驗器材等費用,如果不對這些費用進行扣除后就征稅,那相當于對個人的毛收入征稅,這就是流轉稅而非所得稅。
“舉個極端案例,假設你投入90萬元,發(fā)明了專利賣了100萬元,事實上你只賺了10萬元。但如果在計稅是不考慮成本費用減除,按照個稅法草案計算需要繳納20多萬個稅,這等于讓你虧本交稅。因此在計稅時必須扣除成本費用。”施正文說。
他表示,在國外不少國家對勞務報酬等收入的成本費用采取據實扣除,即實際成本費用是多少就扣除多少,沒有限制,但這對稅收征管能力要求非常高。目前我國稅收征管達不到這一水準,而且拿票抵扣工作量大,征收成本太高。因此在現實國情下,對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采取20%的統(tǒng)一費用扣除比例。
“你的成本費用超過20%也只能按照20%這一比例來扣除,這雖然不公平,但也是不得已。這次個稅法二審稿恢復了這項費用扣除總比一審稿沒有的好,維持了現行的做法。”施正文說。
值得注意的是,稿酬除了按照20%費用減除之外,個稅二審稿還明確了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照所取得收入的70%計算,這意味著稿酬收入計稅時優(yōu)惠力度更大,按照收入的56%來確認。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表示,稿酬所得優(yōu)惠力度更大是充分考慮了出版或發(fā)表作品需要一定時間的特殊性,讓稅制更加合理。
根據現行的個稅法實施條例,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